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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9日绍兴市纪委遴选公务员笔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小军师遴选 xiaojunshilinxuan.com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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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 19 日绍兴市纪委遴选公务员 
笔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考试时间:120 分钟
 遴选笔试题如下: 请你谈谈对“四种形态”的认识,1500 字左右。
[深度解析]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在十八届中直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深刻领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都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理念,始终坚持严明党的纪律。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重视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毛泽东同志讲,“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这是当前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 8700 多万党员和 436 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深刻领悟。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同时,从违纪人员数量看,也是按照上述轨迹依次递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因此,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要从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早在 1942 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席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不少都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把“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出现。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且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
 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第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现病树、烂 树的概率总是存在的一样,作为一个拥有 8700 多万党员的大党,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 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直的态度十分坚决, 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要求以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我 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直精神,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 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
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 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 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 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
当前,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需要避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要防止“误判”。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形成了压倒性态势,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也非一日之功。已查处的腐败案件和信访举报反映、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等,都有力印证了党中直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党中直对腐败问题始终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因此,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
 二是要防止“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际上,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三是要防止“误处”。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做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依法处理。
在纪律审查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当前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提和基础是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同时,检验纪委转职能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能不能将纪律挺到最前沿,在于能不能运用好“四种形态”。
 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当前,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王岐山同志关于深化“三转”、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重要论断和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
 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且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实际上,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当然,也有同志能力不足,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监督。各级纪委要紧紧跟上中直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监督执纪工作更能考验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必须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要解决方法措施问题。一般而言,只要思想认识上去了,责任担当解决了,方法措施就不难找到。总体而言,就是要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行工作转型。
 在线索处置环节,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三是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一是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二是要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三是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 
 在执纪审查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仍未改变,“吃干榨尽”,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纪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客观上导致纪检监察室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在执纪审查这个核心环节,一定要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一是抓住审查重点。要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突出惩治重点,防止带病提拔,以下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审查工作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五是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核查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对立案后新发现被审查人的涉嫌犯罪线索,原则上移送司法依法处理;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不再深入核查,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
 在执纪审理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尚未及时调整审理工作重心,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司法的“预审室”;审理文书尚未完全实现纪法分开,纪律特色体现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下一步,在执纪审理方面,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要求,探索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二是改进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对涉嫌犯罪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后,由审理室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三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同时,鉴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部分删除了大量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总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统一作出规定,在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在审理报告“主要违纪事实”最后一部分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这样处理,既能实现纪法分开,又利于做好纪法衔接。四是加强对违反中直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核。要把违反中直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理重点,及时掌握情况,加大审核力度,引导和推动纪检监察室做好对违反中直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查工作。要加强对被审查人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落实中直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审核。同时,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落实中直八项规定精神,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直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五是加强案例指导。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我们要做到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踩着不变的步伐,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参考范文 1](1345 字)
实践“四种形态” 要全面准确把握
 只有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使每一个触碰红线者都受到相应处理,才能形成良性发展,使前三种形态的量增多,最后一种形态的量减少,形成“倒金字塔” 形,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处在“塔尖”位置,才能最大幅度防止“好同志”演变为“阶下囚”。
 一位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纪检干部最近碰到这样一件事:某部门干部出现大面积违纪,然而在研究确定党纪政纪处理方案时,该部门领导却提出,希望不要处理那么多人,立案审查最好控制在个别范围。理由就是“现在都讲‘四种形态’”,甚至反问:“你们纪委不是说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吗,怎么还‘搞’那么多人!”这实际上是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误读、误解、误判。 类似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一旦遇到具体案件和涉案人员的查处,总会有“说客”找上门来,意思都很明确,希望组织“高抬贵手”,该立案审查的最好不立案审查,该开除党籍的最好留党察看,该严重警告的最好给予警告,该组织处理的最好批评教育。且美其名曰“关心保护干部”。
 从逻辑学理上讲,这是因果关系的倒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准确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作出的战略决策,应当从发展规律、整体趋势和全局上理解和把握。深入解读可以看到“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都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是“一道防线”,只有环环相扣,依次设防,道道用力,“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的形态才得以实现。这也像排兵布阵,下好一盘棋,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是用好“车马象”后的一个理想状态。如果人为地弄成只有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则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曲解和实践上的扭曲。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绝不是“高举轻打”,而是要“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现实中,有些地方和部门,把“保护干部”当成民间使用的“包袱皮”,遇到党员干部出现问题,就抖搂开,无论轻重,无论多少,统统装进去,包包扎扎、藏藏掖掖。这恰恰与用好“四种形态”背道而驰。层层“降调一等”、道道“放上一马”,就会让更多的人心中无纪、心中无惧、心中无戒。结果,小毛病拖成大问题,个别人发展到更多人,“关心爱护”没体现,“招灾惹祸”倒是明摆着的。
 “子不教、父之过。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党员领导干部当然要担当,但担当也分真担当、假担当。有的领导,看似有担当,甚至说“宁可处理我,也要少处理我们的干部,我负主体责任嘛”!大有一种护犊之情和大包大揽的气概。实质上,这种担当不是为全面从严治党而担当,也不是为严惩腐败而担当,而是为“单位名声”、“干部面子”而担当,贻害无穷。如果是真心为干部着想,就应把“这份情、这份意”用于平时,用于“抓早抓小”,用于“严在每一种形态”上。
 因此,要全面、准确、完整地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实践好“四种形态”。与其出事后又打招呼又说情,不如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只有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使每一个触碰红线者都受到相应处理,才能形成良性发展,使前三种形态的量增多,最后一种形态的量减少,形成“倒金字塔”形,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处在“塔尖”的位置,才能最大幅度防止“好同志”演变为“阶下囚”。
 
[参考范文 2](1010 字)
用好“四种形态”抓好“三个转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现阶段“纪律怎么抓”“纪委怎么干”的问题。我们必须增强政治自觉,强化责任担当,抓好“三个转变”,用好“四 种形态”,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啄木鸟”和“护林员”。
在执纪理念上,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要切实转变纪检监察 的政绩观,查办大案要案是政绩,严执纪、纠小错同样是政绩,惩治腐败是政绩,教育挽救干部也是政绩。树立纪先于法、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工 作理念,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违反纪律的问题,不管大小,露头就打,绝不因问题轻、小,就放任不管。对问题线索,区别不同情况,选择运用恰当的形态进行处理,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有效性。
在执纪对象上,从“管少数”向“管全体”转变。“四种形态”论述涵盖全 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问题。落实“四种形态”要求,就是要牢固树立全面意识,把执纪监督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向全体党员干部转变。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党纪党规教育,无论对领导党员,还是一般党员,都要经常 进行党规党纪教育,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纪党规意识,自觉用党纪党规约束言行,做守纪律、懂规矩的模范。要加强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 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创新监督方式,拓展监督范围,抓住作风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对党员干部无论八小时以内,还是八小时以外, 无论工作,还是生活,无论言谈,还是举止,都纳入纪检监察监督之中,以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督促使党员干部谨言慎行、遵规守纪。
在执纪方法上,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四种形态”的论述, 充分体现了从严执纪、动辄则咎的要求,体现了抓早抓小、防患未然的行动自觉。落实“四种形态”要求,就是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药,坚 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坚持快查快结,对违纪问题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既突出“三类人”的问题,治“病树”、挖“烂树”,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又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党 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创新监督执纪方式,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 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违纪行为无论情节多么轻微,都要通过有效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有针对性的谈话函询、常态化明查暗访等方式提醒告诫,促其红脸出汗、引起警觉,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 态发展的路径,有效遏制腐败增量。
[参考范文 3](2016 字)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 坚决落实纪在法前
“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战略考量,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的深化拓展,是进一步深化“三转”的实践方向,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于运用,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础在于压实“两个责任”。干部犯错误,组织有 责任。“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加强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强调的是党委主体 责任,要求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坚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看见有问题就指出,发现有苗头就提醒,强调“治未病”,解决党员干部亚健康问题,是最基础、量最大的日常工作。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和立案审查,强调的是“两个责任”的完美融合,既是监督执纪的要求,也是党章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为此,“两个责任”落实不好,“四种形态”只能是空中楼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发现违纪问题该出 手时就出手,决不能冷眼旁观,任其发展,否则就是失职,就要被问责,这也是“四种形态”的题中应有之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核心在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维护整片“森林”。“四种形态”是解决党员干部“非好即坏”的根本之策,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将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纪律规矩意识,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主要是勤“浇树”、 形成常态,没有天生就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大问题”都是从“小问题”一步步发展而来,只有做好“保健”、治“未病”,走向违纪违法道路的党员才会越来越少,因此,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扯袖子、提个醒,将问题制 止在萌芽状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主要是正“歪树”、宽严相济,对党员干部轻微违纪不处理,必然会养痈遗患,只有精准发力,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成为大多数,坚决纠正“只盯违法不盯违纪”的问题,才能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形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党员干部由违纪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这既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想,又符合“祸患常积于忽微”的腐败发展规律。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在于治“病树”、拔“烂树”,形成遏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释放的是违纪必究、宽严相济。在监督执纪工作中,重处分主要是治“病树”、违纪必究,对那些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必须出重拳、下猛药,通过采取党纪重处分、作出职务调整等方式,当头棒喝,痛彻心扉,才能真正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立案审查、移送司法主要是拔“烂树”、形成遏制,对那些不断提醒挽救都不奏效,蒙了心一心撞向南墙,不知耻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最终走向违纪违法道路的党员,必须零容忍执行党纪,该立案调查的坚决立案、该移送司法的坚决移送,决不能手软。虽然处分是一种不得已才采取的手段,但破纪者必须受到惩罚,否则,“破”出了甜头,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底线。只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不设上限,才能以儆效尤,让已违纪者受到追究、付出代价,让想违纪者受到震慑、悬崖勒马。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常抓不懈,形成长效。反腐败没有休止符,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四种形态”明确了监督执纪的正确方向,需要长期坚持。从一个时期的高压严惩,形成强大震慑,到常态化的严抓严管,将纪律的高压体现在日常,是当前反腐败斗争严峻复杂形势所决定的。只有保持一种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静气,久久为功,孜孜以求,走稳踏实每一步,才能逐步实现“不敢”向“不能”“不想”的转变。“四种形态”是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重在抓好执行。“四种形态”的提出,表明在监督执纪上将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更加全面。在一时一事上落实这一要求不难,难在更广的范围、更长的时段、更复杂的形势。只有牢牢把握“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在每一个违纪案件处理中抓好执行,不断坚持下去,才能最终形成长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了纪检监察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要求,抓落实是长期的课题。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动员令。当前,各级纪委要主动适应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做到“四个坚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实施。要坚持执纪范围的全面化。紧盯“六大纪律”,牢牢守住纪律“底线”,在执纪上不作选择、不搞偏重,对违纪行为实现全覆盖、无禁区。要坚持执纪方式多样化。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警示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开展执纪问责,体现抓早抓小,惩前毖 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要坚持从严执纪常态化,把握节奏和力度,保持决心和韧性,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锲而不舍,久 久为功。要坚持责任落实的刚性化,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落实“一案双查”,确保管党治党责任落实。
[参考范文 4](1469 字)
正确把握和自觉践行“四种形态”
 “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十八届中直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工作体会”中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四种形态”,是纪委转变职能的有效抓手,通过对各个形态的把握运用,形成各有侧重、分类施策,层层设防、标本兼治的战术布局,能够很好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精准运用。 第一种形态是“四种形态”的基础,重在“注射疫苗”,促使党员干部不忘初心,敬畏组织、敬畏纪律。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问题靠的就是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这相当于防范腐败病毒的第一道防线,主要是在党员干部着凉打喷嚏的时候,提醒及时添加衣物或打预防针,起到防初萌、治未病的效果。要通过开展函询、约谈、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方面的工作,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及时消除问题隐患。用好第一种形态,重点是各级党组织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敢于拉下脸来谈、横下心来管、硬起手来抓。
 第二种形态是执纪问责的开始,属于“发病”的初期阶段,已经违反党的纪律,需要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第二种形态要成为“大多数”,就需要各级纪委转变执纪理念,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揪住小节不放,做到无病预防、初病早治、动辄则咎。同时,对于那些主动交代、检举立功、挽回损失的党员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实现向第一种形态的转变。
 第三种形态是纪与法转换的关键,重在“刮骨疗毒”,让游走在纪法边缘的党员干部反思警醒、悬崖勒马。必须注重发挥好第三种形态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针对此类党员干部,要通过党纪重处分以及“断崖式”降级等重大职务调整方式,做到大病快治。治病是为了救人,要教育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敬畏组织,多大的事都要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对那些严重违反党纪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干部,要注意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对主动向组织坦白、愿意改过自新的党员,要给机会、给出路、给政策,使其洗心革面、迷途知返,实现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的转化。这其中既有深刻的政治考量,也是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体现。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为了追求“少数”这个目标,而在纪律审查中可以点到为止、高举轻放。特别是对那些对抗审查又涉嫌违法的党员,要按照刑事处罚有关最新规定精神予以从重加重处理,实行第四种形态。 第四种形态是前三种形态实施后的理想目标,重在震慑,让极极少数受到法律的严惩。“四种形态”提出后,有人担忧,“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是不是反腐败节奏要放缓,力度要减弱?其实,这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解。首先,保持惩治高压态势本身就是“四种形态”中的一种,是对前三种形态得以实施的有力保证。其次,这个极极少数是相对于监督执纪覆盖的全体党员干部而言的,绝不意味着力度减弱。对于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四种形态”既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方法,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举措。各级党组织和纪检要认真践行“四种形态”,及时匡正和校准党员的越轨、出界行为,建起“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带电”的缓冲区,从根本上减少 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净化政治生态。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参考范文 5](1018 字)
“四种形态”就是刻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直把抓作风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先手棋”,强调“打 铁还需自身硬”,制定和落实中直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同时坚定不移反对和惩治腐败。这一系列重大举措扎实 有力,拥有“突出重点”“以上率下”“见事见人”“上下互动”“执纪问责” “驰而不息”的鲜明特点,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最坚强的政治保证。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 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用“常态、大多数、 少数、极极少数”极其形象地具体化了纪律处分刻度线。
“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都各有所指,从“大多数”到“极极少数”,适
用对象层层递进,处分力度级级加码,全程演绎了“好同志”蜕变为“阶下囚” 的过程,为党员干部明确了纪律处分的参照系。通过这个参照系,党员干部不仅可以认识自我、完善自我,而且可以让自己远离纪律“高压线”,使身心向上向善。
人们常说,祸患常积于忽微,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事情的发展都不是一蹴 而就的,均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反观现实,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都是由小到大、由轻到重,先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开始,尔后一步一步滑向严重违 纪和违法犯罪的深渊。正是因为缺乏抓早抓小的常态机制,结果往往出现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其实,就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而言,固然要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惩处、付出代价。不可否认,惩处可以起到教育本人、警示后人的功效,但惩处毕竟是一种事后手 段,于党员干部本人、家庭亲人和党的事业来说终究是一种损失。毕竟,就党和国家而言,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应该看到,在党员干部成长发展过程中,让其 少犯错误或者不犯大的错误是各级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显然,关口前移,做好预防,抓早抓小,动辄得咎,一有违法违法苗头倾向就给予及时敲打、当头棒喝 至关重要。这看似是严管和无情,实则是厚爱和保护,不仅可以挽救党员干部本人,而且可以避免党的事业遭受损失。
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标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况分得更清, 问题看得更准。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实事求是,也是依规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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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 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四种形态”凸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和战略自信
 战略高度决定战略价值。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任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关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长期执政地位,需要高度的政治自觉和高超 的政治智慧。纪委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依据党章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神圣 职责,必须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表明党中直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自信 地把监督资源投放到党的建设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执纪力量下沉到管党治党第 一线。
 既管重点又管全面。全面从严治党,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用纪律管得住“关键少数”,也管得了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其中,对“少数、极极少数”施以重拳、施加重典,对“常态、大多数”则强调监督教育管理的平日之功,谋一域不忘谋全局,思一时不忘思万世,实乃用心良苦、思深虑远,必须久久为功、孜孜以求。
 既清存量又阻增量。对作风和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既严治标又善治本。严于治标和善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从纪律上严格起来,抓早抓小,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之尺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实施地毯式排查,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共同激发纪律建设新动力
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守住纪律这条底线,就不至于出现系统性风险。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构,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推动纪律建设,通过修规和强化执行提升执纪效 率。如修订《巡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从静态层面归集出“六大纪律”,解决“用什么纪律管”的问题;紧扣中直精神和工作实际明确“四种形态”,对 监督执纪进行流程再造,从动态视角回答“纪律管什么用”的问题。由此,“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动静结合、借势聚力,进一步推动纪委回归本位依纪监督、 从严执纪,不断释放出纪律建设改革创新的综合效应。
提升“一个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巡视监督“定点清除、精准打击”
的重要思想,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意义。纪委在从严治党中切实提高“精准执纪 能力”,是纪律建设深入推进的基本路径。“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关键在于提高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 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从而以最小组织代价换取最大纠错效果。这就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 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
 
 促进“两责”担当。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必须以坚强党性和责任担当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受到纪律的刚性约束。管党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反观大量案例可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固然有其个体内因,但党组织的“两责”虚化也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外因。“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落实“两责”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严防责任链条缺环、责任主体缺位,看紧门、管住人,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
 推动“三转”提速。“四种形态”如同监测“三转”进程的“路标”,指引纪委回归党章规定,进入到纪律审查方式和执纪绩效评价的新的“改革窗口期”。如果说各级纪委之前落实“三转”要求,已在机构改革和硬件建设上取得明显成效;那么,牵住“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的牛鼻子,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必将带来“三转”大提速,在内涵深化和软件建设方面大有作为。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的谈话函询工作量大大增加,既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具体体现,也为做实以“四种形态”为抓手的监督执纪长效机制“预热、加码”。
开辟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双轮驱动”新境界
 展望未来,在党的建设全面从严的大背景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将步入齐头并进的快车道。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从法理精神来看,“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首先,在厘清法纪观的基础上凝聚“制度双笼”的整体合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国既有“法律之笼”,也有“纪律之笼”。但若“只盯违法不盯违纪”甚至把纪委视为“党内公检法”,监督执纪者眼里只有大要案,就会造成纪、 法两不管的模糊地带,导致党员干部“脱管”后从违纪向违法加速坠落。“四种形态”正是从大量实际案例和惨痛教训中抽象出来的,着力将执纪标准显性化、 刚性化,在违纪滑向违法的过程中层层设防,使“以纪律人”和“以法律人”既相区别又相衔接。由此,纪律建设回归本位,也相当于给法治建设以参照系。如 随着从严执纪的深化,缺席审判、没收非法所得、加大行贿人财产刑、严重贪腐犯罪终身监禁等修法措施频现,既促进了依法反腐的实践进程,又显示出纪律与 法律“双笼合围”的优势。
其次,在转变政绩观的过程中彰显“治病救人”的终极关怀。可以预见,随
着“四种形态”的过程规范和结果公开,将大大提升党内纪律审查的职业化、专 业化水准,展现出纪律审查与司法检控的差异化程度,确立纪检监察从业者的正确执纪观、政绩观。今后,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纪委须抓大不放小, 既能办大案、打“老虎”,又善用党章党规党纪的语言界说违纪行为,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做到纪在法前,越往后执纪越严,小病快治、 小错即纠,改变“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零和博弈”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
如何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
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改进作风长效 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巩固反腐败成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过去一个多月,中直纪委多次强调并解读监督执纪中的“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 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9 月 29 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须善用“四种形态”》;10 月 13 日,《运 用“四种形态”推动标本兼治》;10 月 17 日,《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10 月 20 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10 月 21 日,《“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
过去一个多月中,中直纪委网站连续刊文,从各种角度解读“四种形态”。
什么是“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对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意味着什
么?
对症施治提前查
中直纪委反腐强调“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
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10 月 21 日,中直纪委网站刊登了题为《“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
新》的文章,为何说它是重大创新?
 这篇由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撰写的文章提到,对作风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 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 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在执纪监督当中我们会发现,领导干部从量变到质变、从违纪到违法,实际 上是有一个过程的。按照这种形态的标准和要求,调整执纪监督力量和工作摆布,就前移了监督执纪关口,避免小‘苍蝇’长成大‘老虎’。”高波说,纪律检查工作要治病救人,有些小病不治,到了更加严重的程度,比如到了肿瘤甚至是癌 变的程度,可能该切除的就要切除了,这就相当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了。
 他说:“在执纪监督、纪律审查中,也要遵循对症施治,标本兼治这个基本的原则和方法,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实到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发 现苗头马上管,有人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实际上是增加了执纪监督工作的提前量。”
高波在文章中提到,“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 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 律这个根本,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 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发现苗头马上查
 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不让“好同志”违纪,不让小“苍蝇”变成大“老虎”,这是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运用“四种形态”的一个目的。 从今年 9 月这个监督执纪理念提出以来,各地已处理了不少案例。这种前移治病防线的执纪方式,背后的内涵是什么?实践中该如何准确把握? 开会睡觉被免职是不是小题大做?近日,海南省澄迈县纪委通报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今年 9 月 30 日,在澄迈县委、县政府举行的一次大会上,县社保局原副局长蔡汝柏公然睡觉。这份通报称,在会议主持人反复强调纪律的情况下,蔡汝柏仍然不收敛、不警醒,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作风懈怠散漫,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工作失职的错误,违反工作纪律,因此决定免去蔡汝柏的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及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澄迈县的通报一出,便引发质疑。有网友提出:工作作风问题是不是要和违法违纪等问题同样处理?对此,澄迈县纪委表示,开会睡觉看似小事,实则不仅违反了当地有关规定,更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处分条例》。
 今年 10 月 3 日,湖北省纪委也通报了一起看起来似乎没那么严重的小事。 2015 年 7 月,武汉大学同城接待武汉理工大学一行 7 人,花费 1394 元;接待湖北大学一行 6 人,花费 545 元。
 一顿饭看似平常,但如果违反纪律则另当别论。根据相关规定,同一个城市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严禁公款相互宴请。湖北省纪委通报,武汉大学属于顶风违纪,责成相关单位严肃查处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对此,中直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介绍,在长期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中,
他们在大量案件中总结出一个现象: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
“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纪法分开,用纪律的 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 监督的全覆盖,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熊惊峰说,通过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 囚”,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大案小案一起查
 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上,有些党员干部和群众还有些疑惑。 在中直纪委网站直播的“反腐三人谈”中,中直党校教授辛鸣和中直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解答了这些问题。
 有些人认为,过去我们的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该如何来理解和改变这种状况?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熊惊峰认为,从结果上看,这是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一个原因。
 而辛鸣认为,查出党内的腐败分子,不仅对于干部队伍是一大损失,对于我们党恐怕是更大的损失。“我希望党内的干部都应该是好同志。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是更多时候,雷霆万钧的背后是菩萨心肠。”辛鸣说,这“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如何让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及时予以提醒、纠正,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只有把错误的苗头及时遏制住,这个党员干部才会成为党的好同志。”
 对于“四种形式”的提出,也有一些人提出了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去管常态化的“感冒”去了?
 熊惊峰明确表态,“四种形态”并不意味着纪委从此之后不再查大案。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然要坚决惩处少数和那些极极少数。
 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反腐败。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我个人理解,这‘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进行划分的,也是纪委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而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如何更好地理解“四种形态”,站在一名普通党员干部的角度,辛鸣认为,这一方面需要纪检干部更有担当、更有责任;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自身也应该对纪检部门的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纪检部门的同志找你谈话,这是关心你、爱护你。严就是爱,给你挑小毛病、抓小刺,就是让你将来别变成大毛病、大刺,看起来是严,其实背后是种深层的爱。”他希望能有更多的党员干部能理解这种心态,不再畏惧纪检部门的谈话。 因此,把握好、运用好“四种形态”,将给我们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带来一个新的局面。
运用“四种形态” 做到“四个突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在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对纪委履职理念的准确阐述。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 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指明了执纪的具体方式和路径,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执纪审理工作“看似尾巴、实则龙头”,在用党章党规
党纪这把纪律的尺子衡量违纪行为时,既要不偏不倚,又要不遗不漏,更要突出 执纪特色和党内审查特点,充分体现出纪律检查的政治性。对此,各级纪委要自觉运用“四种形态”,从突出执纪要求、执纪特色、执纪效率、执纪效果等四个 方面,不断创新完善执纪审理方法,改进监督执纪问责方式,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与时俱进。
1 突出执纪要求,拓展执纪审理的视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和本质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抓早抓小的一贯执纪要求。各级纪检监察要在认真审核把关案件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执纪审理视野,加强对纪律审查过程中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一方面,开展对被审查对象问题线索核查情况的倒查,防止初核定位不准。注重加强对个案初核阶段线索核查处置情况的审核力度,并在审理报告中进行说明。对未予核查或调查的重要违纪线索譬如串供堵口、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线索提出进一步查证的建议,引导初核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以往重点初核涉嫌受贿、贪污等经济类违纪违法线索,转到同等重视核查“六大纪律”类问题线索,尤其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
 另一方面,开展对涉及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的倒查。对被审查对象交代的涉及其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包括行贿、送礼金、共同受贿、违规办理相关事项、“一案双查”等问题线索,不能因为涉及党员干部众多或被审查对象查实的问题已足以给予“双开”处分等因素,而对此类关系到当地政治生态的问题置之不理。这不符合“惩是为治”、辩证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的审查导向。
2 突出执纪特色,聚焦执纪审理的重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三种都是违纪形态,只有极极少数才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形态。这说明当前我们的重点是“盯违纪”、“审违纪”,需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提升审理违纪问题的能力。为此,各级纪委要转变观念,强化审理的纪律思维,聚焦执纪审理的重点,深入研究探索用党章党规党纪全面衡量党员干部违纪行为。
 一方面,“纪在法前”,用纪律的尺子全面衡量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直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从旧兼从轻”的条例适用原则,具体到执纪审理工作中去,以新条例更严的构成要件来审核认定违纪行为;对于发生在过去的“对抗组织调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据实述明,彰显纪律要求。对于定性有争议的违纪且涉嫌犯罪问题,在已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事实的基础上,不纠缠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先用更严的纪律尺子来评判,无论司法最终是否认定犯罪,以更严的纪律作为尺度标准的评价都是在践行纪在法前要求。
 另一方面,“纪法各表”,用纪律的语言立体揭示党员干部的违纪特性。在审理报告的违纪事实部分,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排序,同时严格把纪律问题和涉法问题分开表述,纪律问题在前,直观体现“破法必先破纪”的蜕变轨迹;改变查找违纪行为的思维方式,从违法犯罪行为的各个细节入手,将过程和手段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挖掘出来,譬如受贿行为中若存在卖官鬻爵、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问题,一并描述和揭示该违纪特征;在审理报告的结论部分对违纪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用纪律语言为其“画像”,揭示违纪生成的典型性和特殊性,始终传递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审查理念。
3 突出执纪效率,创新涉刑审查的方式
 “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以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党纪要严、国法更要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对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等,更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各级纪委要辩证、联系和发展地理解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在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同时,始终对贪腐问题“零容忍”,以快查快结快移送,提高执纪效率。
 一方面,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形态的立案审查,在有限时间内,注重充分发挥党内审查优势,充分运用理想信念、政策水平、事实证据等,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对方,促使其彻底讲清问题,以达到教育挽救目的。要着重对被审查人的违纪违法特点进行分析,与其职务职权、性格特征、交往范围进行比对,重点描述违纪违法问题的形成过程,以便全面掌握违纪违法问题的生成特点和规律,以此反映纪律审查的整体效果是否达到预期。
 另一方面,教育挽救到位、交待问题彻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查深查透”、取证到位,党内审查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将被审查对象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过去在涉刑审查中,往往对涉嫌犯罪问题具体性质以及证据是否收集到位、能否达到司法认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和反复论证,实际上成了司法程序的“批捕起诉”。现在新《条例》将关于违法涉嫌犯罪的相关内容删除,只作衔接规定,说明党内审查阶段没有必要越俎代庖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具体性质确认。为此,在涉刑审查报告中严格区分出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后,只审核是否涉嫌犯罪、达到移送要求即可,“盯违法”并不“定违法”,从而快查快结、快进快出。
4 突出执纪效果,丰富问责的处理形式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系统全面地对党员干部不同程度违纪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原则,对处理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提出了新要求。中直纪委对部分违纪者给予“断崖式”处理后,社会效果好、警示作用大。为此,各级纪委要切实把握宽严相济的处理原则,针对被审查对象的不同违纪性质、违纪情节,区分情形、区别对待,综合采取更妥当的处理形式,努力实现良好的政治、社会和纪律效果。
 其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党纪处分上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在案件处理上,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个案情节、体现个案特点,综合考虑违纪金额、违纪性质、违纪责任、违纪时间等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特别是对于不收手、不收敛,继续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从重或加重处理,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处理导向,与正风肃纪要求保持同频共振。
其二,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适应抓早抓小的问责导向。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要求抓细、抓实,突出抓问责,单一的党纪处分已不能适应这一形势需要。为此,在准确适用党纪处分同时,要强化所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意识,用足用好诫勉谈 话、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权,做到优势互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稳妥处理,适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问责导向,寻求最佳处理效果。
其三,综合把握处理时机,放大纪律审查效果。在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上,兼
顾及时性和稳妥性。能及时尽快处理的,要及时尽快处理;涉嫌犯罪的,一般在 移送司法之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在司法提起公诉或一审判决之前进行处理。在作出处理后,第一时间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违反 中直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实名通报,下发违纪党员忏悔材料,不断放大纪律审查效果。
 

(题目与解析来自网络,仅供参考。非小军师内部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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