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军师遴选导语]新仕途教育小军师遴选中直、省市遴选笔试冲刺班、长线班、一对一辅导预约报名中!最新一期笔试强化班马上开课!小军师课程咨询QQ857118361;电话(微信号)13167500566
2017年 11月 26日云南省委政法委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第一题:论述题(40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 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 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 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
问题:请结合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谈谈你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看法。不
少于 800字,40分。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考生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
[参考答案](831字)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过程是实现社会善治的过程,政府和社会要各归其位、各担其责。一是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社会,只有政府和 社会携起手来,才能建设好安全家园。要在发挥好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的同 时,引导社会成员增强主人翁精神,激发社会自治、自主、能动力量,让大众的 问题由大众来解决。二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法治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最优模式,应该回应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构建社会行 为有预期、管理过程公开、责任界定明晰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善于运用法治方 式把社会治理难题转化为执法司法问题加以解决。三是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我 国传统文化中推崇直觉、感性思维,习惯于对事物进行模糊的归纳,严谨、理性、体系化的实证研究不够。这种思维方式容易导致粗枝大叶、大而化之。提升社会 治理现代化水平,就要培育以尊重事实、推崇理性、强调精确、注重细节为主要 特征的“数据文化”,把精细化、标准化、常态化理念贯穿于社会治理全过程。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途径。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就此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这一指示将推动社会治安综治领域从“后置”变为“前置”,从“被动”转为“主动”,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中共中直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针对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了全面部署,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我们要适应新形势,增强风险意识,深化对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以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为动力,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引领,以基层基础建设为支撑,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题:综合写作题(60分)
材料 1:2010年 5月 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
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晌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
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 5月 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
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
南省高院于 2010年 5月 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 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 2010年 5月 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 65万元,并表示对 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
材料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 法律。”
材料 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为了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相关部署,中直深改组第二十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 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立 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 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 法公正。要着眼于解决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把证据裁判要求贯彻到刑 事诉讼各环节,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2014年 1月 7日,习近
平总书记在中直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
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
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2017年 4月 18日中直深改组第三 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 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最关键的一份改革文件。该规定指出,严格排 除非法证据,事关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 头预防,明确公安、检察、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 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对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同步推进。一是推 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直深改组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指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 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要明确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明确撤案和 不起诉程序,规范审前和庭审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选择部分地区依法有序 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 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2015年 4月 2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 援助制度作出重要指示: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 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这一重要指示反映了党中直、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深刻地揭示法律援助 2
工作的内在规律,成为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三是深化纠 纷多元解决机制改革。中直深改组第十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指出,要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 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要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 台、强化保障,推动各种矛盾纠纷。
问题:请结合材料简述公检法的配合和制约,以审判为中心体制改革的意义
和想法?60 分。 [参考解析]
考察的是考生的政法业务素质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参考范文 1](3502字)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义深远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直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下称《决定》),我国法治建设的蓝图更加清晰,法治建设的号角更为嘹亮,
法治建设的节奏更趋紧促。
《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那么如何理
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呢?《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推进以审判为
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 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这段论述来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 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 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 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下观点需要明确: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 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错案件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 界避免冤错案件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它不涉及部门利益,不涉及各专 门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 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转换工作模式、提高 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应当顺应时势积极探索,从推动检察工作 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作出理论和制度上的积极回应。
其次,“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把握“中心”的内涵还要注意时空和标准的一致性。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在一起案件横向经历的各 诉讼阶段中应当以审判阶段为核心,但其并不否定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要性。 刑事审判程序之前,刑事诉讼必然要历经复杂的侦查和检控程序,其中一部分案 件流入审判程序,一部分案件在审前以其他方式分流,不再进入审判程序。比较法研究表明,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英美等国,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通过辩 诉交易等方式高效处理,没有进入正式的庭审程序,如果以处理案件的数量为标 准作为衡量某种程序或阶段是否为“中心”的标准,那么英美等国实际上是以审 前为“中心”的。在我国,以不起诉案为代表的审前分流也极大地减轻了庭审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可保证进入庭审的案件得到更为公正的处理。所以,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要以审判方式解决,审前的妥善分流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补充。同时,由于刑事审前程 序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搜查、讯问等取证活动都与庭审密切相关,“以审判 为中心”也为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标准和要求,在此意义上,审前程序 是审判程序的基础,审判是对审前活动的最终验收。
第三,“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并不矛盾。“以
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没有否定检察
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不仅没有否定,《决定》中还明确提出 “完善检察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的是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 键作用,但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仍然要接受检察的诉讼监督,二者并无矛盾。
那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会有哪些影响呢?具体有以
下几点:
其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扩大检察的起诉裁量
权,对检察起诉环节的职能和工作模式将产生重大影响。“以审判为中心”
有利于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 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 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扩大检 察的起诉裁量权,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这将引起检察相关工作理念、 方式等方面深刻变化。
其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检察提高公诉质量。
《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
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检察以提起公诉的形式参与审判活动, 这就给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 心证均应当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这必然要求公诉检察官更新刑事司法 理念,进一步提高公诉质量。公诉检察官应当从庭前证据审查和庭上举证辩论两 个方面寻找改善工作的切入点:首先,应当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 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 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 案件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其次,庭审实质化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 预测性。公诉检察官必须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真正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
其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然要求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以审
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有学者认为,我国原有的 刑事诉讼模式实际重心在侦查阶段,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这一阶段完成,之后阶段一般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确认。还有学者提出,由于侦查职能过 于强大,公诉职能很大程度上从属或依附于侦查职能,这种侦诉关系不但不利于 保障人权,也不利于在审前阶段形成合力。“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 “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承担追诉责任 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 罪。因此,应当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 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 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这种新型的侦诉关系是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而对侦查权和公诉权关系作出的必然理解,并 不是要求检察与公安两个权力主体之间建立管理关系,而是为了适应庭 审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发展出的更为合理科学的关系,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 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
其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然要求检察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模
式。“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让各类案卷笔录、
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 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说到底,庭审就是打“证据仗”,侦查取证显得尤为关键。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存在一对一证据多、实物证据偏少的特点, 传统上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多采用“由供到证”侦查模式,也就是侦查人员着重收 集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从而带动全案侦破。 这种侦查模式在口供属实、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办案效率很高。但是这种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也存在明显的弊端,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庭审中的严苛 质询。近年来,检察已经在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方面作了很大努力,产生 很好效果。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变化,检察必须进一步转变 观念,加快实现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模式转变,弱化口供对案件侦查的决定作用,更加重视侦查活动中以客观证据为核 心。与“由供到证”式侦查模式只需要在室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相比,“由 证到供”模式会涉及更广泛的侦查空间和复杂的侦查操作,因而也就需要各方面 的司法投入。今后检察应当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转变执法观念,不断优化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并应坚持科技强检,增加侦查工作 的技术含量,强化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规范运用,充分发挥科技手段 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利用新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收集、固定各种证 据,摆脱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决定》中提出的“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的目标。
[参考范文 2](3321字)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之我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
我国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界进行了大量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现就深入推进相关
改革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改革重心的厘定
我以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抓住两个重点:一是严格
规范侦查取证行为;二是加强审判活动的实质性把关功能。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从改革目标看,要达成提高办案质效、防止冤假错案的目的,源头治 理至关重要。如果只是强调审判环节的审查把关作用,其功效可能主要归于落实人权保障机能,防止证据不实,抑或包含非法证据的案件得以过关。对于实践中 常有所见的那些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但又伴随各种证据问题的案件,仍然可能陷于 定放两难的尴尬困境。只有从源头上加强规范、完整地搜集证据,并适时跟进起诉、审判环节的递进把关功能,才能使我国刑诉法所要求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的双重职能,得以落地生根、完整实现。
其次,从改革效果评估,倘若将改革重心简单置于审判环节,则有必要检视
两个事实:一是要将个案的裁判功效传导到侦查前端,引导侦查人员规范取证,
这一过程往往耗时较长。二是既往的经验表明,在这种倒逼机制下,前端侦查人 员的态度经常是消极的、被动的,日常的规范效果似乎并不理想。亦即与其选择倒逼路径,不如径行加以规范。
再次,从操作层面考量,瞄准公、检、法办案全程,制定统一适用的刑事证
据标准,不仅效果可期,而且切实可行。反思冤错案件发生的复杂原因,其中之 一就是我们长期适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显得相对原则、概括,致使公、检、法办案人员在实际理解、掌握上各有所持,缺少统一 遵循。如何化抽象为具体,在实质性证明标准的基础上,从具体类案中总结、提 炼出具有普适性的、具象的“证据标准”,这是实现源头规范治理的基本思路和 重要路径。
二、侦审职能的定位
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借鉴、引入了控辩对抗式因素,但与英美模式不可等同视之。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必须注重从我国审判的实际需要出发,切不可邯郸 学步,有意无意地陷入照搬照套的窠臼之中。
第一,从案件现状和审判效率角度看,我们不可能选择“旷日持久”的审理 模式。英美国家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法官确实是主要依靠在法庭上听诉来审理案件。其基本特征就是庭审耗时冗长,动辄持续多日,甚至数周、数月乃至数年 才能结案。正是针对诉讼拖延的流弊,英美才有“迟到的公正非公正”的法谚流 行。我们在面临案件爆发式增长的当下,显然不适宜选择普遍延长庭审时间的改 革思路。
第二,从审理方式和审判效果方面分析,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传闻证据排除规
则或“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即要求法官必须亲历庭审,直接接触所有证据,
聆听所有证人的当庭陈述,然后依据自由心证原则作出裁判。这种审理方式无疑 具有许多优点,但通常耗时较长,消耗社会资源较多,由此衍生的“司法昂贵”以及法庭沦为“诉讼竞技场域”的弊端,也广受社会诟病。
我国宪法确定的公、检、法三的职能定位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
相制约”,其精髓就在于:在打击犯罪上必须形成合力,在防错纠错上必须讲究 制约。况且,就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来说,初始证据无疑受污染最少,证明效力相对较高。到了法庭之上,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通常会表现出“重塑案件事实” 的倾向性。即使是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动机,也时常表现出逃 避作证义务的各种改变。也就是说,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包括证人当庭证言), 未必就是证明效力更高;端坐在法庭上的法官,未必就有更高、更强的洞察能力,能够通过庭审透视所有问题。既然如此,立足于公、检、法三的法定职责定 位,直面实际问题,注重在运行制度、机制上加以改革完善,这不仅是我们的制 度优势所在,而且是完全可以期待的更优路径选择。
第三,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讨论,侦查、起诉、审判是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责任的一个完整认识、判断过程。其功能就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 及里,力求达到最为接近案件客观真实的认识结果。基于此,对于前一阶段的认 识成果(如已经印证查实的案件事实),后一环节完全可以承继,而没有必要从 头再来。后一阶段的进一步查证,一定是在前面认识基础上的拾遗补缺与认识深化,而绝非简单的重复。有的同志强调所有的证据,必须拿到法庭上经逐一地举 证、质证,方可视为合法有效。这种力图在法庭上还原、再现全案事实的努力,未必符合认识规律,自然不应被尊为唯一可行且必须效法的司法裁判模式。
三、庭审实质化重点的展开
毋庸讳言,庭审实质化是相对于以往存在的“庭审走过场”弊端提出的。庭 审实质化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克服法官过分依赖案件卷宗材料定案的“卷证中心主义”偏向。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采信卷证材料,什么时候必须适用直 接和言词审理方式?下面结合具体证据规则作些讨论。
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言及非法证据,人们很容易产生“有非必排”的观 念。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刑事证据法确立的是强制排除与酌定排除相结合的排非规则。对于强制排除规则,其锋芒主要指向刑讯逼供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等 取证现象。实务上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既要认真审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行为 的真实性,也要仔细甄别其严重程度与嫌疑人“非自愿供述”的因果性。对于酌 定排除规则,不妨依据以下两条具体原则予以把握:(1)合适比例原则,即考查 违法取证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于证据真实性的影响,凡是可能导致证据失真的,一 律予以排除。如果并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则适用下一原则再作考量。(2)法益 权衡原则,即即使是真实可靠的证据,还得将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与犯罪行为所 侵害法益的大小做比较。只有当被害人权益更为重大时,该证据才具有可采性。 二是传闻证据规则。英美法系国家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指审判中一般
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强调证人应当到庭作证,以保障当事人的对质权。事实上,
即令是英美法系国家,这项规则的适用已呈现逐步放宽趋势。我国的刑事证据理
论与实务界通常主张“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允许部分依法收集的书面证言和证
人证言笔录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这里应当关注三个问题:1.何谓关键证人?从
证人范围说,应当包括法律规定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四种对象。
从案件类型说,在现场实物证据相对较少,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中,确
定关键证人尤显必要。从认定依据说,应当是相关证言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
响,且控辩双方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形。2.关键证人未到庭时如何应对?为了确保
庭审质效,理当提前有所准备。补救方案之一就是当庭播放相关录音录像。录音
录像相对于证言笔录的完整、准确性自不待言,其同时具有的鉴真功效无疑可以 适度弥补证人缺席庭审的缺憾。应对方案之二,就是对于关键证人的审前取证务求工于细节;即对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叙事要素的问答与查询,均要落 于细节之上。凡有概括、模糊之处,也宜追问缘由。亦即透过细微之处,足可评 鉴真伪。要重视言词证据的延伸查询与证据补强,但凡证人证言叙及的关联人物, 能够去核查取证的,就绝不能裹足不前。3.关键证人的证言发生前后矛盾时如何 取舍?一般说来存在两种矛盾情形:一是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发生矛盾; 二是未出庭证人提供了相互冲突的庭前证言笔录。对此,有同志主张“当庭证言 应当优先采纳”,以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依据审判实践经验,对于同一事实出现 前后矛盾的两份以上证言,只可能其一为真,抑或均为虚假;并不存在当庭证言一定为真的逻辑。至于究竟如何取舍?证据印证规则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常规方 法,只有得到其他证据佐证时,方可予以采信。
毫无疑问,以上研讨只是运用证据规则的皮毛而已,由此足见庭审任务的繁
复与艰巨。为了有序推进庭审实质化,我们不妨尝试“四点审判法”:1.固定共
同点,即将庭审前控辩审三方共同梳理的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先行予以确认、
固定,为深入审理打下基础。2.主审矛盾点,即重点围绕庭审前共同整理的争议
焦点,逐一展开充分控辩,以查明案件主要事实。3.厘清模糊点,即对于已经查
证但尚未查清的重要事实情节,进一步进行甄别厘清,不留事实缺憾。4.消除盲点,即对于前期疏于查证的重要事实情节,尽力进行补查补证,不留案件死角。
藉此周密、审慎的庭审,使全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题目与解析来自网络,仅供参考。非小军师内部培训材料。)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小军师面试”或“小军师遴选大讲堂”
使用QQ“扫一扫”功能添加“面试报名咨询”或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面试报名咨询”
每天分享:遴选资讯、遴选最新考点、遴选真题、遴选预测题……
实战派辅导 浸泡式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