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报案或举报。此举对于持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构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检察坚持零容忍、严快准,依法快捕快诉,形成了高压态势,发挥了震慑作用。2017年至2019年,检察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14万人,起诉16.11万人。有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需要执法司法将其与普通侵害案件区别对待。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还不强,不少孩子遭受侵害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这也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多次遭受侵害,有的甚至持续几年时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建立切实有效的强制报告制度,正是针对此类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所采取的特殊措施。这项措施,有助于避免因为发现不及时而导致的严重影响,有利于防止因为证据灭失而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同时,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行,也有助于提高家长以及老师、医护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形成源头预防、及时发现、高效应急、依法惩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强制报告制度重在“强制”二字。事实上,我国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举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确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谁来报告、向谁报告、报告之后怎么处理、如何监督等细节都没有具体规定,“人人有权”在实践中变成了“人人无责”。此次下发的《意见》明确了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应当报告的情形,对公安的查处和检察的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建立了制度落实的督促和追责机制。此举有效压实了强制报告的主体责任,不仅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惩治违法犯罪,也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司法救助,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地实施,让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了法定的“侦查哨”。能否激发相关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消除他们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的思想顾虑,决定着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实效。一方面要组织开展相应培训,促进相关部门和个人充分理解和正确执行这项制度,另一方面也要持续加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支持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此外,在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要同步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助工作,切实保护他们的隐私,避免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轻不法侵害的影响。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更高。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有关主管部门守土尽责,全社会紧密配合,让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无所遁形,才能为他们在人生的萌芽季节,撑起一方舒枝展叶的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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