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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以借贷为名实施犯罪的“套路贷”案件呈高发态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可以说,“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
顾名思义,“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有小店主为了生意上周转资金,仅仅3万元的借款,短短一年竟滚成了800万元;有大学生没经受住时尚消费的诱惑,结果几千块钱的“校园贷”却可能搭上家里的一套房。滚雪球的压力,不仅让被套路的人不能自拔,而且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巨大。
“套路贷”之所以能让受害者越陷越深,终至不可自拔,症结就在于其处心积虑设计的一整套“法律陷阱”。不法分子常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广撒网”,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与受害人签订明显不利的合同,甚至办理公证;然后为把虚增款额“坐实”,诱导受害人制造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证据链;临到还款时则故意造成受害人违约,用合同陷阱使其短时间内债台高筑。即使对簿公堂,不法分子则以手握种种“证据”说事,反而通过法院的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这些“法律陷阱”环环相扣,一旦“小贷”滚成“巨债”,不被吃干榨净就不得安宁。
个别司法判决被“套路贷”所绑架,正是被钻了民刑交叉时司法脱节的空子。一段时间以来,“套路贷”经过精心伪装,一方面使其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而未被深究其中蹊跷;另一方面,则更是利用难以调查背后黑幕的限制,造成只能根据表面证据处理。加之对于此类新型犯罪的法律定性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容易混淆,也让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套路贷”一度猖獗。
法律应尽量给出黑白分明的判断,不能容忍灰色模糊了底线。最高法下发的通知,就是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不仅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而且法院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如果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也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套路贷”属于知法犯法,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司法需要与时俱进地关注新问题,此次最高法对“套路贷”做出明确判断,正视了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揭下披在“套路贷”身上的那层画皮,不给违法犯罪行为留下模糊空间的同时,也给法治精神的伸张创造了条件。
当然,铲除“套路贷”并非只是司法的单打独斗。小额借贷的需求和困难都是现实的,有人为接到“做贷款”的垃圾电话而烦恼,但也有人为资金周转到处求人。受害者在法律知识上处于劣势,而盲目借贷的冲动往往很强,一旦有机可乘就难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类似“套路贷”这样的连环合同诈骗,牵涉多个监管部门和司法,形不成联动效应就难以抓出幕后“黑手”。只有统筹好相关部门的协同打击机制,同时继续破解“融资难、融资贵”,才能最大程度压缩“套路贷”这一违法犯罪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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